国家教育考试是国家选拔和培养人才的重要形式。确保考试的公平、公正,关系广大考生的根本利益,关系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,关系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。教育部高度重视国家教育考试组织管理工作。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,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、公正,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、从事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的合法权益,根据教育法及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教育部于2004年5月19日以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了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办法”)。“办法”实施以来,对于保障国家教育考试秩序,规范考试违规处理,打击考试舞弊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。
近年来,考试管理和组织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、新问题,高科技、团伙作弊行为日益猖獗,影响恶劣,“办法”的部分条款规定已经难于完全适应实践的需要,有必要进行修订。从2010年起,教育部就开始组织力量对“办法”进行修订,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研究讨论,形成了《教育部关于修改<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>的决定》,并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,于2012年1月5日以教育部令第33号发布,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。
教育部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 机构,组织有关工作人员、监考教师认真学习新18号令(即根据2012年1月5日 《教育部关于修改<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>的决定》修正后的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),在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,进一步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和公平公正性,对各种违纪、作弊行为进行严肃处理。
教育部要求考前不仅要做好工作人员和监考教师的培训工作,还要通过组织考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等多种形式,将新18号令告知参加考试的每一个考生,在广大考生中进行诚信考试教育和考风考纪教育,营造“诚信考试光荣、违纪作弊可耻”的考试氛围。
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.doc
(来源:教育部 )